自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经营管理新基准中,加入了日本语能力要件。实务上最容易混淆的一点是:“常勤职员雇佣要件”与“日本语能力要件”所针对的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人。
先把“雇佣要件”和“日本语能力要件”分开
新基准要求至少雇佣1名符合条件的常勤职员。雇佣要件可以计算的,一般是日本人、特别永住者,或者持入管法别表第二身份类在留资格的外国人,例如永住者、日本人配偶者等、永住者配偶者等、定住者。
另一方面,日本语能力要件关注的是:申请人本人或常勤职员中,是否有人具有相当于B2以上的日语能力。就这个要件而言,持别表第一工作类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常勤职员,也可能承担“日本语能力要件”,即使该人不能计入“必须雇佣的1人”。
满足雇佣要件的人,与满足日本语能力要件的人,不一定必须是同一个人。
日本语能力如何证明
除日本人、特别永住者外,原则上可通过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,例如JLPT N2以上、BJT 400分以上、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、日本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毕业、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等。
7种典型组合
| 模式 | 经营者本人日语 | 日本人/特永常勤 | 别表二常勤 | 可证明日语的外国人常勤 | 判定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× | 无 | ○ | × | 不适合 |
| ② | ○ | 无 | 无 | — | 不适合 |
| ③ | × | ○ | — | — | 适合 |
| ④ | × | 无 | ○ | ○ | 适合 |
| ⑤ | ○ | ○ | — | — | 适合 |
| ⑥ | ○ | 无 | ○ | × | 适合 |
| ⑦ | ○ | 无 | ○ | ○ | 适合 |
各模式怎样理解
①:例如定住者常勤职员可以满足雇佣要件,但如果经营者本人和所有职员都无法证明日语能力,日本语能力要件仍未满足。
②:即使经营者本人有N1/N2,也不会因此免除另一个“合格常勤职员雇佣义务”。
③:1名日本人常勤职员可以同时满足雇佣要件和日本语能力要件。
④:例如定住者A负责满足雇佣要件,而持技人国、拥有N2的外国人常勤职员B负责满足日语要件。
⑤~⑦:经营者本人能够证明日语能力时,可由本人承担日语要件,再由其他合格人员满足雇佣要件。
实务上要看“谁负责哪一个要件”
- 定住者常勤 → 雇佣要件○;日语另行确认。
- 技人国+N2常勤 → 雇佣要件×;日语要件○。
- 日本人常勤 → 两项都○。
- 经营者本人+N2 → 日语要件○;雇佣要件仍需另行满足。
所以“公司里有一个技人国N1员工就没问题了”只对了一半:他可以承担日语要件,但不能自动满足雇佣要件。
“会说日语”和“能够证明制度要求的日语能力”不是一回事
实务上不能只问“你会不会日语”,而应确认:按照新基准,要通过什么资料证明日本语能力? 日常会话流利与制度上可提交的证明,是两个问题。
这7种模式只是典型例,不涵盖所有组合。最重要的方法,是始终把“雇佣要件”和“日本语能力要件”分开判断。
